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47,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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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43,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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