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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4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丙○○
13樓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乙○○間請求修復漏水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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