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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惠氏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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