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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惠式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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