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53,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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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718,760 元(含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部分5,218,760元、違約金核減部分1,000,000元、塗銷地上權登記部分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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