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59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