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54,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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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0,59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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