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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華中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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