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59,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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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戊○○
37弄
丙○○

己○○
乙○○
丁○○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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