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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6萬453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02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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