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61,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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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閣企業有限公司、甲○○、乙○○、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7,4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67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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