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62,2006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23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9,5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02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