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63,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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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932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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