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66,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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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
請宣告破產,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費用(即未滿新台幣10萬元者,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鎧偲實業有限公司民國94年12月30日之公司剩餘資產為零,則其應徵費用為新台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財產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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