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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7,9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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