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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威力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與被告施曉君即欣欣會計事務所間交還統一發票扣抵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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