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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 00元;
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
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0, 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 元;
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
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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