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684,200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__年度__字第__號、臺灣高等法院__年度上字第__號及最高法院__年度台上字第__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金額轉換■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第一審鑑定費
第二審裁判費
第二審鑑定費
第三審裁判費
合 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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