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2,56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8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