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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武忠森律師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00元(卷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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