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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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