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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庚○○
己○○
丁○○
甲○○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立土地買賣書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35,304元【 (1966.14+15.42)x24/32x0.3025x150000=00000000元,元以下捨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5,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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