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2,0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