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707,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請求被告乙○○、暔北通運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33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9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