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708,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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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乙○○
87號
被 告 甲○○
23號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28,100元(97x18600+239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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