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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8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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