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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0元。茲限原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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