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714,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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