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715,2006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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