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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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