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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乙○○
巷10
戊○○
甲○○
巷13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1,602,506元(即依據原告提出鄰近已登錄林地之登記簿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乘以原告所主張遭侵占系爭未登錄地面積,另加上原告所主張之損害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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