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753,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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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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