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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台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丙○○
乙○○
己○○
戊○○
丁○○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9,363元(254之4地號部分:11000x1042x(16/144+4/45)=0000000;
340之1地號部分:11000x111=0000000元;
341之1地號部分:11000x13x4/45=12711元;
372之2地號部分:18000x61x3/5=658800元;
338地號部分:13917x356=0000000元。
以上合計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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