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補,998,200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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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6,0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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