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因原告所有之台中市○○街56之3號房
-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依「誠信原則」履行協議,被告已依法解
- 三、法院之判斷:
- ㈠、查本件兩造對於上開協議書之真正均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 ㈢、經查,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十分單純(見起訴狀附證一),且
- ㈣、至於兩造共同申請辦理測量之結果如何?兩造所有之前述建
-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請求判命被告履行協議,應
-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陳述、主張及舉證,對於判決不生
-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共同申請原告所有之台中市○○街五十六之三號房屋、及被告所有之台中市○○街五十六之四號房屋之建物測量成果圖,並按照測量結果辦理建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更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因原告所有之台中市○○街56之3號房屋及被告所有之台中市○○街56之4號房屋,疑原有之測量成果圖有誤,造成建物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所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乃於民國93年2月1日簽訂協議書一紙,約定雙方願秉誠信原則共同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等更正事宜。
詎被告事後反悔,拒不配合,原告不得已提起本訴,依據兩造間前開協議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前開協議。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依「誠信原則」履行協議,被告已依法解除系爭協議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查本件兩造對於上開協議書之真正均不爭執,堪信為真正。本件關鍵爭執在於,被告辯稱原告未依「誠信原則」履行協議,被告已依法解除系爭協議,是否有理由?
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6條定有明文。
本件系爭協議書即為防止爭執發生而訂,核其性質,應屬和解契約。
㈢、經查,系爭協議書之內容十分單純(見起訴狀附證一),且原告正因被告未依系爭協議書履行,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系爭協議書履行。
被告復自承,兩造均未依系爭協議書內容履行(見本院9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兩造既未曾就協議書內容履行,何有原告未依「誠信原則」履行系爭協議之可能?是以,被告上開辯解,尚非可採。
㈣、至於兩造共同申請辦理測量之結果如何?兩造所有之前述建物面積是否與建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所載內容不符,非經測量尚難臆測。
測量結果,若確實有上開情形,兩造即應依測量結果共同辦理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之更正,方符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本旨。
反之,如並無上開情形,地政機關亦無從僅憑本件判決辦理更正,其理至明。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協議書請求判命被告履行協議,應屬有據,被告上開辯解,則非可採。
從而,本院依系爭協議書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陳述、主張及舉證,對於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併此敘明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