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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0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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