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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台北縣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對本件借款人積欠之本金與原告提出之放款交易明細不符部分及原告目前之基本放款利率之數額等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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