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392,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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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84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48元。

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5日送達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95年 5月2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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