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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0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5年度訴字第1420號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3,681,472元(計算方式為:(1701.44+1274.17+1326. 26+1274.20+1326.69)平方公尺×1,600元/平方公尺×1/3=3,681,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96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5,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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