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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周成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096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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