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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信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第三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信,由該事件性質判斷,其訴訟標的價額顯然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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