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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76,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26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52,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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