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61,2006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基豐 律師
李思樟 律師
被 告 生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