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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基豐 律師
李思樟 律師
被 告 生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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