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634,2006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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