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被 告 丁○○
戊○○
乙○○
丙○○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