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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734號
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87,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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