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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1817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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