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1965,2006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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