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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桂芳
被 告 乙○○
巷80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約定條款第26條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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