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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騰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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