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訴,2515,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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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玫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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